(2012)乐阿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