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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阿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