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德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周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755749-0。被执行人:周德兰(系马鞍山市永祥百货商城业主),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德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德兰户籍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金家庄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德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由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执行。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琦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丁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