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屈立文与深圳市邮政局深南中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立文,深圳市邮政局深南中支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79号原告屈立文,住址河南省嵩县。被告深圳市邮政局深南中支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33号统建楼3栋1-3楼。负责人侯文清。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立文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邮政局深南中支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隽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