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凯华面粉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招远市凯华面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负责人丁海林,主任。被执行人招远市凯华面粉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凯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凯华面粉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招远市凯华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1300元,并承担借款10万元自2008年5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0.35‰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2726元。申请执行费1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8)招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