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招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风建等4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姜风建,崔志平,姜志胜,李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负责人马旭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桂彬,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姜风建,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温家村。被执行人崔志平,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西村。被执行人姜志胜,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温家村XXX号。被执行人李英辉,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西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姜风建、崔志平、姜志胜、李英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7291.08元,并承担自2005年10月31日至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3302元。申请执行费1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5)招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