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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县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娇、李满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娇。被执行人李满东。(系马娇之夫)。被执行人李满瑞,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副62-3号。身份证号码:2301051948091210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娇、李满东、李满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本金及利息240500元,违约金96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7719元和本案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马娇、李满东、李满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娇、李满东、李满瑞银行存款26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2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