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蒋华冬与彭京友、孙维国、杨京志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冬,彭京友,孙维国,杨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居民。被执行人彭京友。被执行人孙维国。被执行人杨京志,1968年1月20日。(2011)平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