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大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温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大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许齐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齐平,男,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铭,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尉,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第三��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大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黄光雯人民陪审员 高勇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