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书强等2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张书强,张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负责人孙永卫,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科金,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书强,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西观阵庄村xx号。被执行人张书学,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西观阵庄村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张书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张书强、张书学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29.21元,并承担借款12000元自2010年3月4日至还款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301元,申请执行费4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止本院(2010)招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