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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74-1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59号文华园X栋X号房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大学路59号文华园X栋X单元X层X号房及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姜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火炬路17号金达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