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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田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张春光,农民。被告田建辉,成年,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光与被告田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光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光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春光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兴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