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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