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