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飞、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高鹏飞,杨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法定代表人康朝政,该公司懂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会计。被告高鹏飞,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无业。被告杨帆,女,汉族,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鹏飞、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22元,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负担8861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