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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曹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