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曹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