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德胜销售伪劣农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程敏,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弘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农药销售主管时,在明知山东青州市人徐项东(另案处理)推销的“胂·锌·福美双”(退菌特)系假农药且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中间价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润,从徐项东处以每件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件无商标退菌特。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每件80元的价格将该批部份退菌特销售给农药零售商张某某、汤某某、曾某海等人,张某某、汤某某、曾某海又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的退菌特出售给龙泉驿区柏合镇、山泉镇、茶店镇等地的杨某某等33户农户。农户使用该批农药后,没有达到防治桃缩叶病的效果,造成柏合镇、茶店镇等地果农190余亩桃树经济损失5.7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所销售的退菌特经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六站检测,未检测出福美双、福美甲胂、福美锌。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农药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所在单位主动交出13万元用于赔偿给农户造成的损失,陈某某免费为受害农户提供了部份农药用于挽回损失并赔偿了农户经济损失6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农药检测报告,山西科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交款票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损失的材料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证人叶某某、代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进货发票,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销货发票,证人陈某龙、张某某、汤某某、曾某海、易某、邓某某、曾某明的证言,证人邓某某、易某提供的送货单,证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笔录,张某某指认陈某某销售给他的假农药的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徐项东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指认所销售的假农药的照片,陈某某提供的送货单,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关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桃缩叶病损失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明知是假的农药,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及所在单位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陈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农业生产,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