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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志强与程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1号原告肖某,住址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程某,住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肖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