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兰远与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兰远,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远与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299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远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多次督促,双方于2012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13065元。二、甲方同意乙方在岗时公司实缴“基数确定原则”设定年度缴费基数,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至2012年8月(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三、甲方履行第一、二项内容后,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等。至此,甲方已经向乙方彻底结清经济债务,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纠纷。现申请人已经收到由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案款13065元,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保险金正在履行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雁民执字第0098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