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崔书法、郭秀芝与靳明冬、靳贤周交通事故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97-1号原告:崔书法,男,汉族,住聊城市冠县。原告:郭秀芝,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靳明冬,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靳贤周,男,住址同上。原告崔书法、郭秀芝与被告靳明冬、靳贤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崔书法、郭秀芝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靳贤周的车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靳贤周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不得放行或转移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