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谢某1与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谢某1,男,201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谢某2,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母亲)被告:黎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1诉被告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1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