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萍,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张建萍。委托代理人吴晓燕。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贺之成。委托代理人黄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萍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萍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萍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7元,由原告张建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