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艾军与被告陕西伟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军,陕西伟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130号申请人艾军,男,汉族,个体,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陕西伟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艾军申请执行陕西伟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伟利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地均在西安市,我院于2012年3月1日将此案委托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回复立案信息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执字第00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史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