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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於斌静与方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斌静,方立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於斌静,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方立军,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斌静与被告方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斌静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於斌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斌静撤回对被告方立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於斌静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