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於斌静与方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斌静,方立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於斌静,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方立军,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斌静与被告方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斌静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於斌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斌静撤回对被告方立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於斌静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