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丹与周继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丹,周继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韩丹,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周继燕,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水南路19号中央大厦北幢2127室。代表人:卢继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丹诉被告周继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