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郭贝贝与绍兴金秀丽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贝贝,绍兴金秀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郭贝贝。委托代理人:陶杰,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金秀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东江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8290983-2。法定代表人:高金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贝贝与被告绍兴金秀丽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贝贝撤回对被告绍兴金秀丽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贝贝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