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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与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赵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负责人:王伟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京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守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宁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宁峰。被执行人:赵桂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赵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0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