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馆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馆陶县金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新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馆陶县城建设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金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新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馆陶县金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馆陶县城政府街。法定代表人韩培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新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馆陶县城建设街。法定代表人舒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金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金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闫 洁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