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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乔永洲与张怀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永洲,张怀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乔永洲。被告张怀凡。本院在受理原告乔永洲诉被告张怀凡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乔永洲于2012年8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永洲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由原告乔永洲负担。审判长 黄 燕审判员 刘兴顺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