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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林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25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200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仙游。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仙游。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母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俊杰,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本院在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触犯自己的诉讼权益,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雪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