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彦勋与陈凤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勋,陈凤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32号原告刘彦勋,男。被告陈凤平,男。原告刘彦勋与被告陈凤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