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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2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于春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坤,男,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南皮县,系王某之父。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