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2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于春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坤,男,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南皮县,系王某之父。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