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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武诉执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勋国与戴焕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勋国,戴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诉执字第490-1号申请执行人:胡勋国。被执行人:戴焕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武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焕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焕权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