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武诉执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勋国与戴焕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勋国,戴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诉执字第490-1号申请执行人:胡勋国。被执行人:戴焕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武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焕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焕权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