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6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外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1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10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的萧山图书馆西大门停车处,以手拉电瓶盖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汪海波的蓝贝牌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价值175元。2011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的萧山图书馆西大门停车处,以手拉电瓶盖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俞微江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价值290元。2011年6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的萧山图书馆西大门停车处,以手拉电瓶盖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邹运中的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价值220元。综上,被告人周某盗窃3次,共计价值68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退赃款6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运中、俞微江、汪海波的陈述,证人陆宝龙、裴建江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折价赔偿,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所退赃款685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