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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小平与撒燕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63年3月26日,初中文化程度,。被告:撒某某,女,回族,现年49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马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