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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惠芳与张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芳,张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5号申请执行人徐惠芳,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银富,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惠芳诉张银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富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惠芳借款53549.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