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惠芳与张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芳,张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5号申请执行人徐惠芳,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银富,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惠芳诉张银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富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惠芳借款53549.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