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素皊与王长福、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素皊,王长福,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086号原告:崔素皊,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宁光明,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长福(又名王长杰),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周莉,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长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素皊诉被告王长福、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素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素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素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素皊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丰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