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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长林与万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林,万云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刘长林,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万云生,男,汉族,1953年12月31日生,现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林诉被告万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原告,经邮寄送达后原告未按传票开庭时间出庭,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按时出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元,本院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刘长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