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二坡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二坡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593号罪犯李二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了(2012)甬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2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二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二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二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二坡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