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79号申请人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吉冬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