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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79号申请人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吉冬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宇利合贴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