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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伟权与马庆国、王红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权,马庆国,王红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陈伟权,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国,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红君,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权诉被告马庆国、王红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权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庆国、王红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原告陈伟权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