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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万选与张华、秦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选,张华,秦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选,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张华,女,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秦云英,女,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李万选申请张华、秦云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秦云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