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莫燕平与叶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义锋;莫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1250号 原告莫燕平,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被告叶义锋,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燕平与被告叶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叶义锋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C×××××、查封价值5万 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叶义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汽车一辆(查封价值5万元),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发生转让、赠与、抵押、变更、毁损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