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吴波吕保忠缪云鹏与深圳市轩盛电子有限公司何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吕保忠;吴波;缪云鹏;深圳市轩盛电子有限公司;何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原告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五街**六街西。法定代表人缪云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法务。原告吕保忠,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原告吴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缪云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祖科,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轩盛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上汽大厦**/div>法定代表人绍全芳。被告何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吕保忠、吴波、缪云鹏诉被告深圳市轩盛电子有限公司、何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