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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68、1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冠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愉进出口有限公司、冠时有限公司、郑锋炎、卓楚坚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68、1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XX。负责人王XX。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法定代表人郑XX。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法定代表人李XX。被执行人冠时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XX。被执行人郑XX,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住深圳市罗湖区XX。被执行人卓XX,身份证号码为XX,住广东省汕头市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冠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愉进出口有限公司、冠时有限公司、郑XX、卓XX担保借款合同两案,本院(2009)深中法民四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XX持有的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和被执行人卓XX持有的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冻结期限为2年,从2012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XX台,查封期限为1年,从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XX土地使用权(宗地号XX,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1年,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2012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利息减免协议书》。2012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再继续或者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利息减免协议书的方式进行执行和解解决纠纷,现正在按照约定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68、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