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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鹏洲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伟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鹏洲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盛世伟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84号申请��行人招远市鹏洲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登洲,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伟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运廷纯,经理。本院在执行招远市鹏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伟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57278.5元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10)招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