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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3、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2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3、314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彬,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回,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慧,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要霞,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