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行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沂南行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被执行人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3月6日作出沂南质技监罚字(2012)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沂南工商处字(2012)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20000元,并日按3%加处罚款20000元。 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