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雪其与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雪其,蒋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5号原告:岑雪其,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旭锋,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雪其诉被告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雪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