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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雪其与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雪其,蒋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5号原告:岑雪其,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旭锋,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雪其诉被告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雪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