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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招经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佐与被执行人王锦超购销汽车配件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佐,王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招经初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温佐,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原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贸易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王锦超,男,原广东省增城市少数民族商业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汽车配件贷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03年4月28日,被执行人王锦超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7463.95元,应负担诉讼费10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1993)招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陪审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