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陕西锦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宏愿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锦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宏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78号原告陕西锦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曹子剑。委托代理人彭志。委托代理人李壁辰。被告张宏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愿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锦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承担72.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