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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家祥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祥,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王家祥。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祥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