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家祥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祥,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王家祥。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祥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婷